一、食品包装法规
我国有关食品与包装的方法和标准化工作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要落后得多。随着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我国相继制订、修订并颁布实施了许多有关食品与包装的标准和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相比,具有四大亮点: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保健品禁宣传疗效;任何食品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卫生部于1997年正式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用以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食品市场;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包装的管理办法、条例
1.《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此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而编制,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标GB/T 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本办法共有八章,分别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贮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2.其他管理办法和规定(部分)
(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此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由农业部于2012年10月1日制定并施行。
(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此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5)《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6)《印刷业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8月2日公布实施。
(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9)《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07月20日发布。
三、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
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第二类为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第三类为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办法;第四类为有关食品包装的标示标准。前三种标准具体可参照表8-5~表8-7。
1.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有关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有关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包括:纸类包装材料、塑料包装材料、塑料复合包装材料、金属包装材料、玻璃、包装机械。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见表8-5。
2.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卫生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卫生安全。如前所述,美国FDA把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作为食品添加剂,控制其卫生和安全性。我国历来重视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和安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国家标准,包括纸、塑料、涂覆材料等。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卫生标准见表8-6。
3.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为严格和规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包装用材料及容器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标准见表8-7。
4.食品标签标准及其标签管理(包括商品条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标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说明物。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受到国家标准及法规的严格限制。这是因为,标签是商品的识别,具有引导和指导消费的功能,通过食品标签法规实施严格管理有助于防止伪劣商品的流通和防止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确保食品的卫生与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于1987年5月首次颁布《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使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进入法制轨道。经过几年实践,为了与新颁布的相关法规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接轨,先后于1994年、2004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现行的版本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1995年6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通知,要求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并实施申报认可制度。1996年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三部委联合签发《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要求从同年9月1日起凡从各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符合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验检疫局审核备案,标签应有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证食品市场的合法正常竞争,保护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